家長教師會會章
第一章:總綱
(一)會名:孫方中幼稚園(穗禾苑)家長教師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
(二)會址:G37 COMMERCIAL COMPLEX,SUI WO COURT,NO.13 SUI WO ROAD,SHATIN,NEW
TERRITORIES,HONG KONG
(三)宗旨:促進家長與學校之間的聯繫及溝通,建立夥伴合作關係,透過家校緊密合作,共同促進子女在學業和身心各方面健康成長。藉以策劃及舉辦各類發展性及康樂性活動,發揮家長潛能,加強父母與子女有良好的親密關係,培養會員完美德性,並熱心參與社區發展計劃,有助發揮家庭、學校與社區的合作精神,在合作共融的環境氣氛下,能為幼兒的成長建立美好的將來。
第二章:會員
(四)會員類別:
(甲)家長會員:凡就讀本校之學生家長(或監護人)及本校畢業生家長(或監護人)均可加入成為本會之家長會員。
(乙)當然會員:凡現任本校之校長、教師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(五)會員權利:
(甲)凡屬應屆就讀本校之學生家長均有選舉、被選舉、提議及表決等權利。
(乙)凡本校畢業生家長均沒有提議及表決權利。
甲、乙兩項之會員均以每一家庭為一單位並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(六)會員義務:
(甲)遵守會章及大會之一切議決案。
(乙)繳納會費
(丙)協助本會推行一切會務及活動。
(七)會費:
(甲)凡被接納加入本會者,均須繳納年費(年費為二十元,以後會費由會員大會決定)。
(乙)校長、教師(當然委員) 無須依章繳交會費。
(丙)會員須於每學年開始之一個月內繳交會費(會費以每一家庭為一單位)。
(丁) 會費一經繳交,不予發還。
第三章:組織
(八)會員大會:
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。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本會之會務均由「執行委員
會」負責。
會員大會由「執行委員會」召開。每年最少應召開會員大會一次。
決定人數以全體會員之八分之一方為有效,如集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,則須延會,另
擇日通知開會日期,延會法定人數必須超過全體會員的十分之一。
(甲)週年大會: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務作出報告,選舉下屆執行委員,
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項。議決案以出席會員之七成會員通過方為有效。
(乙)臨時大會:執行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有會員廿名以上聯署要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(九)執行委員會:
(甲)由執委十一人組成,每一年一任,即九月一日至八月卅一日。設:
(A)主席一人:(在家長會員中選出)
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,特別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,及主理一切會務。
(B)副主席二人:(家長會員及教師中各選出一人擔任)
協助主席推行會務,如遇主席請假或缺席時,由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職務。
(C)秘書二人:(家長會員及教師中各選出一人擔任)
負責一切書信、文件及會議議程、會議紀錄等工作。
(D)司庫二人:(家長會員及教師中各選出一人擔任)
負責一切財務收支事務,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制定財務年結及預算,送交
執行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(E)聯絡二人:(家長會員及教師中各選出一人擔任)
負責聯絡會員。
(F)康樂二人:(家長會員及教師中各選出一人擔任)
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。
(G)校長為當然顧問。
(H)其他教師無需選舉,由校方委任,任期為一年。
(乙)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每年最少舉行二次會議,以半數出席執行委員為法定人
數。
(丙)競選得連任,惟各委員只能連任一屆(即連做執委兩屆)如委員有中途離職,則由
候補委員依票數最高者遞補。
(丁)同一屆任期內,同一家庭不可以有超過一名成員出任執行委員。
(戍)委員會會議中,若議決之票數相等時,則主席可投決定一票。
第四章:會款用途
(十)財政:
(甲)本會財政(包括會費及捐款)只限用於發展會務、會員福利及促進學校教育等各項
開支。
(乙)所有大會之款項須存放於會員大會所選定之銀行,一切支票必須由下述委員簽
署方屬有效:主席、兩名副主席及司庫,而簽名兩名人士必須為家長會員及教
師會員各一名。
(十一)核數:
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一名家長會員義務審核賬項,每年最少審核賬項一次。
如本會遇有債務和責任問題,則由應屆執行委員會作出解釋。
第五章:紀律
(十二)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,執行委員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會籍:
(甲)違反本會章程
(乙)觸犯本港刑事法例,並經法院判罪者。
(丙)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者。
第六章:修改會章/解散家長教師會
(十三)(甲)任何有關會章之修訂,均須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(乙)如遇本會解散,有關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
之三分之二會員贊同,所有資產及盈餘按會員之議定,捐贈
與學校或本港之慈善團體。
第七章:附則
(十四)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,得由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。
(十五)本會會議事項及舉行之活動不得有抵觸教育條例及校內行政。
(十六)所有會員在未獲本會授權,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及作任何活動。